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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4-17 浏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华东师范大学。 是一所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是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A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政编码200062。除学校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负责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还有闵行校区。校园。 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政编码200241。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的学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领导。 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者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编制分省份、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规定;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新生录取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招生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综合考虑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各省份、各专业的就业情况,并按省份、专业确定招生。 计划。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报名要求由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保送生、体育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拨出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生不平衡情况,解决同分录取考生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 在: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缴。 预付款标准:艺术类专业1万元/年; 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5500元/年,第三、第四学年16000元/年; 其他专业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三、对接受公办教育的师范生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申请方式确定调整比例。 根据自愿申请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根据并行自愿申请批次,档位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我校在报送档案时,将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加分中最高的一项,最高不得超过20分; 适用于安排专业时。 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均不能用于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批次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高考成绩。

预科专业录取采取“成绩第一”的原则。 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华裔、数学的高考成绩。

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批次录取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照相应专业招生简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同等分数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 调整、撤回专业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具体原则如下:

1.实行并行志愿的普通招生批次,符合学校录取分数线并被录取的考生,只要服从专业调整、体检符合要求,即可录取。

2.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招生批次和预科招生批次,如果成绩垫底学生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步录取要求,则按照录取或退学的原则进行。第 14 条得分相同。

3、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招生批次,重大调整和退出按照相应招生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考生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依次报名的一批志愿者中,第一志愿不足的,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的数量仍然不足,将征求申请。 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 若招募的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至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运动训练、听力言语康复学习;

2、色觉异常二类(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一条(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外,还包括艺术、绘画、设计、地理;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得录取以下专业:除上述第1、2项不能录取的专业(色弱、色弱、失明),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如果考生身体条件不适合教师职业,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教师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第一”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专业时,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的选科要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等招生原则

1、申请强基项目考生的录取程序按照学校的强基项目招生简章以及教育部和省招生的相关政策执行。

2、申请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的录取程序按照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录取程序按照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及教育部和省招生的相关政策执行。

4、通过学校考核并取得高水平艺术院团资格的考生,其录取程序按照学校高水平艺术院团招生简章及教育部和省招考相关政策执行。

5、经学校考核合格,符合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其录取程序按照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及教育部和省招考相关政策执行。

6、上海考生申请体育教育专业,按照已发布的《2021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的规定执行;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采用录取系统显示的报考成绩。 在此基础上,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二条 填写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入学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者定向就业单位省级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只有有职业抱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才会被西藏非藏族学生就业导向项目录取。 根据教育部要求,非藏族籍、面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提交本人签字的《非藏族学生到西藏就业高等院校申请书》以及考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被学校正式录取前到学校招生办公室。 否则,学校不会录取你。

录取国家级优秀教师专项计划的学生入学前须签署《国家级优秀教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国家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入学前必须签署《公费师范生教育协议》,否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办等有关文件精神委,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招生专业公布为依托培养专业1,其他依托培养专业为招生专业备注中公布的或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班级类别)》中的“名单”中。 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实行大类、专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生专业(类别)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别)名单》为准。 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教育紧密结合,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 无法筹集足够学费和住宿费的新生可以先报名入学。 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将根据核实的困难提供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落下一个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按照招生相关规定处理。 新生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过程中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